一看二查三拒绝!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这样看

索引号
011081133/2024-4646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视频方式
来源
十堰日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17:25:26

   一、消费者如何正确选购电动自行车?


二、专项整治起草背景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急剧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暴露出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管理等全链条存在的不足,特别是电池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产品质量把控不严、违规拼装改装行为屡禁不绝、停放充电设施供需矛盾突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生产、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有关部署要求,市局在全市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三、专项整治实施依据

2024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湖北省开展全省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签署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根据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工作任务

2024年,我市将开展集中整治,有力查处一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2025年,我市将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推动出台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地方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五、整治范围及有关概念界定

整治范围: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术语与定义3.1,)

    六、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什么不能过高?

    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七、行政执法依据

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在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及严重交通违规行为时,对涉及非法拼加改装问题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电动自行车领域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环节执法办案依据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第37条)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

3.【禁止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1条)

4.【销售使用名录内但未强制认证的产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第66条)

5.【检查、查封、扣押】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8条,《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56条)

八、特别提醒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1. 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CCC强制认证要求;

2. 不得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的产品;

3. 不得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

4. 严格按照合格证要求配备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时不得配备非合格证要求的蓄电池、充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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