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1081133/2023-32233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09:15:33

一、起草背景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9月,市局起草了《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以市局名义印发执行,在全市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目的是减少企业提交材料,有效释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资源,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两年的运行,切实起到了减材料、压时限、促发展的积极作用。2022年9月15日,《试行办法》已期满,为继续推行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准入服务,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试行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有关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办法》,并呈报政府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市监注〔2022〕1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2年9月8日至9月14日,分别通过门户网站公告、书面致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对继续执行《试行办法》的意见。经研究,对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的“扩大住所承诺制适用范围”,删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承诺制的条款,以及“将自建房列入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情形”的两条建议,已予采纳并修订;9月19日至10月19日,我局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进行门户网站公告,未收到反馈意见。

修改后的《办法》一共五章18条,第一章总则:介绍《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了需申报的基本信息内容,第三章登记审查:规定了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规定了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各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可参照适用市场主体类型、办法解释权和印发施行日。

目前,《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适用范围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

适用情况:

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不适用情况:

(一)拟申请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拟申请从事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建房的;

(三)拟申请从事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

五、注意事项

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是根据本办法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专有材料,是申请人自行的承诺内容,不能起到其他证明作用;也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六、申请人需对申报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十条规定:“因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按照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者违法承诺的信息还将被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因此,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住所信息,不能填报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