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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告知书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1-19


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议商会收费的通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二、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可以选择报刊、广播、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信息。对收费信息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四、严禁强制入会或利用法定职责、依托行政机关、利用行业影响力违规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严禁利用法定职责、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不得利用法定职责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五、严禁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学习,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禁止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       十堰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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