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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的通告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4-26


“五一国际劳动节小长假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品名、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

三、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交通停车等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各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

四、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价格自律,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增强行业竞争优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发改、文旅、商务等部门联动,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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