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网站集群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公示公告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经营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报告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41月1日至2024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

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上述系统年报,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多报合一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公示系统(湖北)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2329号)的要求,首次实施与税务部门年报“多报合一”改革,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可选择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咨询电话

在报送年度报告中,有任何困难和疑问,可向有关部门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108182;市统计局:0719-8641313;市人社局:0719-8415006、12333;武汉海关:027-82768469、12360;市商务局:0719-8800214、8800213;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0719-8671350。

2.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0719-8315315。

3.武当山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5669325。

4.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218159。

5.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269780。

6.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7208096。

7.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5222919。

8.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6234253。

9.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4228073。

10.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2724702。

11.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3228636。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年报收费等乱象,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谨防年报诈骗。


附件:经营主体 2023年度年报指南


十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  经营主体 2023年度年报指南.docx
打印 | 关闭 | 收藏
主办单位: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北京中路11号(市政府对面)    联系电话:0719-8652600,8666425    邮编:442000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6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