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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1-03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212月31日前在十堰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3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或微信搜索“湖北市场监管融平台”,登陆后点击“在线办事—市场主体年报”进入年报填报程序。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上述系统年报,采取“个体户登录”的方式,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填报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三、未报送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补报后再报送2022年度年报,并及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在报送年度报告中,有任何困难和疑问,可向有关部门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108182;市统计局:0719-8641313;市人社局:0719-8415006、12333;武汉海关:027-82768469、12360;市商务局:0719-8800214;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0719-8671350。

2.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315315。

3.武当山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5669325。

4.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218159。

5.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269780。

6.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7232399。

7.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 5222919。

8.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 6234253。

9.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4228073。

10.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2724702。

11.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 3228636。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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