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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场监管局规范商业营销宣传提示告知书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4-15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商业营销从业者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现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规范开展商业营销宣传进行如下提示告知:

一、不得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

三、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四、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宗教极端思想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不得借庆祝名义进行商业炒作,开展违法违规收费等活动。

五、不得含有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六、不得含有各种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淫秽、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七、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八、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九、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文明建设要求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全市广大经营者要切实承担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责任,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严守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坚决维护好商业营销市场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的监管力度,严查重处相关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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