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9月9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现就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宣传活动向全市经营主体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领导人讲话、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等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广告中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版图不完整的“问题地图”发布广告。
三、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
四、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动作,或者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宣称“专供”“特供”以及“内部特供”“专用”“军用”“国宴”等词语进行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与审查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六、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八、不得违反“双减”政策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教材、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不得宣传“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九、促销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十、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二维码等其他与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