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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通报4起典型案例!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7-06
    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深化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对集贸商超、餐饮门店、黄金回收店等电子计价秤使用和销售单位进行常态化巡查、突击检查和计量核准。

    前六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电子计价秤销售单位25家,检查商超集市、餐饮门店等使用单位839家,检查电子计价秤2547台,查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50台,查处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行为案件19件。

    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分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案
    2024年1月23日,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子秤使用领域计量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分店在用的两台电子计重秤未粘贴任何检定合格印证,也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

    经调查,上述两台电子秤系该分店上级公司提供给被检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和检定,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当事人按要求缴纳罚款后,对涉案电子秤按要求进行了检定。

    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4年2月5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同县公共检测中心对经营场所台式电子秤进行检查,发现某水产店正在使用的台式电子秤(型号TCS-200型)疑似有作弊功能。现场对该电子秤进行复秤,发现该电子秤放置2千克砝码显示为2千克正常,但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时,分别显示2.1千克、2.2千克、2.3千克、2.4千克、2.5千克、2.6千克。经竹山县公共检测中心检测检定结论为该电子秤不合格。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该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定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4年4月22日,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在某市场商铺购买的龙虾重量不够。当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水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该秤有“六、防、精、品、持、久、耐、用”八个按钮,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千克砝码对该计量器具进行校验,按“六”表显1.050千克,按“持”表显1.200千克。执法人员随即将该计量器具送往十堰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查处某超市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秤案
    2024年6月14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超市内用于贸易结算使用的电子秤合格证显示的检定周期截止时间是2022年6月,已经超过检定周期。
    该超市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出检定周期的电子秤,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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