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竹溪县局处理一起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月28日,徐女士反映竹溪县某理发店未明码标价,请求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 经查,徐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理发店未在经营场所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价格明示,服务价格未能做到公开透明,仅凭店主口头随意告知。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分析点评】《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是《价格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明码标价有利于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