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问题油”使车辆熄火,加油站赔偿1400元;价值80元火腿肠混有异物,商家赔偿800元;卫生室未按规定价格销售药品,被罚款4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披露几起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维权,同时警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进水“问题油”使车辆熄火,加油站赔偿1400元
【简要案情】3月19日,车主张女士拨打12315热线反映:1月29日,她在张湾区某加油站给车加注98号汽油,加完油行驶3公里左右后,车辆自动熄火,无法启动。随后,车辆被拖至4S店进行维修到疫情结束。张女士怀疑当日车辆加注的油品存在问题,所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车城所执法人员前往加油站核实情况得知:当时加油站地下水水位升高,因抽水泵断电故障导致地下水漫进了98号储油罐内。当日,加油站就发现了此问题,随后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了当天加“问题油”的车主,但一直未能联系上张女士。
经执法人员调解,加油站给予张女士1400元赔偿,并为其加满一箱油表示歉意,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分析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该加油站发现问题后主动联系消费者,并赔偿车主维修费用,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值得点赞。
价值80元火腿肠混有异物,商家赔偿800元
【简要案情】3月9日,房县消费者王女士向12315热线投诉,她在该县陵西大道华商副食批发部购买了一箱价值80元的火腿肠,打开食用时发现火腿肠里面有异物。
【处理结果】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后,得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调解后经营者给予消费者十倍价款的赔偿,共计800元。
【分析点评】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行业是我市今年“放心消费在十堰”创建工作中的重点行业,市场监部门将多措并举抓落实,为消费者创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卫生室未按规定价格销售药品,被罚款4万元
【简要案情】2月22日,竹山县潘口乡一名消费者向12315热线投诉,称该乡某中心卫生室所售药品价格偏高,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保护患者权益。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该卫生室在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时未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市场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责令该卫生室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并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卫生室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近两年),执法人员在责令其退还多付的价款时不仅限于投诉人,还要求其张贴公告、查阅销售记录等方式联系消费者退款,最大限度的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
【分析点评】该卫生室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多收取了消费者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