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斯生物科技(十堰)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十市监处罚〔20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针对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张慧清、方建军;电话:0719-8690315。
联系地址: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1号
邮编:442000
附件:十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市监处罚〔2024〕15号)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