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梦琴:
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对你作出十市监听告〔2023〕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是:对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拟给予没收涉案商标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辉;电话:0719-8666020。
联系地址: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1号
邮编:442000
附件:十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市监听告〔2023〕74号)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