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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市监处罚〔2023〕67号)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9-05

当事人:徐斌

身份证号码:420***********3912

住所: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4组21号

根据举报,本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十堰置隆易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标示“神农峰语”字样的蜂蜜83瓶(500g/瓶),同规格但未贴标签的蜂蜜1026瓶(500g/瓶),标示有“神农峰语”字样的蜂蜜标签963枚。上述商品,经“神农蜂语”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非“神农蜂语”商标持有人授权生产销售。当日,本局依法对上述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十市监强措〔2022〕23号)。

经查,“神农蜂语”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现查明,上述蜂蜜为当事人与置隆公司易货商品。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从冯超(湖北易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处购进外包装标示有“湖北省映山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家土蜂蜜、纯天然绿色食品”字样的蜂蜜1220瓶(500g/瓶),内部蜂蜜瓶体未贴标签,双方约定价格90000元。2021年8月1日,当事人分三次向冯超合计付款75000元。2022年2月20日,当事人将该批蜂蜜1130瓶与置隆公司易货其所需商品,易货价格为65元/瓶,易货商品货值总计73450元。因易货要求所收货物必须标识齐全,而该批蜂蜜瓶体没有标识,当事人于2022年2月27日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制作购买标有“神农峰语”字样的蜂蜜标签1150枚,并于3月8日将标签送到置隆公司。置隆公司收到标签后,将标有“神农峰语”字样标签粘贴到上述蜂蜜瓶体上,共贴标签83瓶。剩余标签连同快递包裹外包装存放于公司门口吧台内,尚未使用。上述蜂蜜,除置隆公司员工自用21瓶外,剩余1026瓶未易货销售。案件调查期间,置隆公司在知道上述蜂蜜商标侵权后,主动将上述蜂蜜和标签退还给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第七条“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尚未粘贴标签的1047瓶蜂蜜计入其经营该批蜂蜜的非法经营数额,故当事人经营该批蜂蜜的非法经营额共计73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兴业银行个人账户流水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材料1份,证明“神农蜂语”商标权属;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各3份,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及相关知情人陈述商品购买及销售等情况;

4.当事人与十堰置隆易货贸易有限公司易货入库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商品的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明细29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来源及购进价格;

6.照片1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提供商品外包装商标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且具有关联性。

2023年7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十市监听告〔2023〕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期限内提出“家人因病住院经济困难”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局予以部分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将与“神农蜂语”注册商标近似的“神农峰语”商标标签使用于蜂蜜商品上,进行易货销售,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收回其易货的商品,另因家人住院经济困难,结合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附件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 含上限值的30%)确定”和附件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一版块 知识产权保护”367项关于从轻的裁量阶次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有“神农峰语”商标的蜂蜜83瓶、未粘贴“神农峰语”商标的蜂蜜1026瓶及“神农峰语”标签963枚;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码将罚没款缴至财政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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