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十堰市金固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82000036009
住所(住址):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C区一栋1023-1024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身份证件号码:420**********2557
根据举报,本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C区一栋1023-1024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带有GENUINE PARTS、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发动机大修包、汽缸垫等共147个品种、39749件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十市监强措〔2019〕1105号)。
因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本局于2019年7月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鄂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扣押的带有GENUINE PARTS、 等注册商标的汽车发动机配件属侵犯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决由本局对扣押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情况。
2022年4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十市监听告〔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用于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被依法扣押的147个品种、39749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详见物品清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