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隆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71户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规定的情形。本局于2021年4月26日在十堰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告栏发布《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张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当事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隆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71户吊销企业名单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