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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茅市监处〔2020〕56号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08-04

当事人:李彦军,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19年7月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民无照经营举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调查,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居然之家B1-016号的美迪家具是由当事人李彦军开设的从事家具经营的店,该店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家具经营活动。当事人2018年71日起与十堰市北京路居然之家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从事美迪品牌家具经营活动,租期一年一签。截止到案发为止,当事人由于经营不善,店内生意亏损,工作人手不足,无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记账,导致该店进销货票据丢失,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同时我局向居然之家(十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要求其提供当事人进销货台账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对居然之家(十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该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综上,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

5.对当事人李彦军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情况说明一,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

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及商铺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十堰市居然之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从事家具经营活动的事实;

7.对居然之家(十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两份以及行政约谈会议记录照片各一份,证明居然之家(十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当事人进销货台账。

上述证据及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0年7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十茅市监告〔2020〕49),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居然之家租赁店铺中销售美迪家具,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条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美迪家具店面履行卖场统一的售后及商品三包管理规定,在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终止了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真实陈述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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