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引号
011081133/2023-6291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8日 11:19:5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十堰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

一、《裁量基准》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了新规定国务院于2022年7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0月8日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12月30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3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规定,实践中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对本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迫切需要制定规范、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起草过程

20233月,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裁量基准印发后市市场监管局着手修订裁量规则,并清理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涉及的违法行为及具体裁量基准。20237月,文件起草完成后,经过反复修改,于202382日至2023年92日在外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向全系统全面征求意见。在反复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多轮修改完善,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法律顾问审查、合法性审查,经报请党组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裁量基准》。

三、《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由《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组成。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适用原则以及具体裁量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并对六个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处罚罚款的幅度作出规定裁量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配套使用,共同构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实施的法律、法规分为16大版块,对469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从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在裁量规则中作出统一规定,不再纳入标准的内容。各县市区局可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四、创新点

一是“裁量规则+指导标准”相结合。根据裁量规则确定不同阶次对应的裁量条件,裁量指导标准中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不同裁量阶次,由此对应处罚不同幅度。

二是衔接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精神,将《十堰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十堰市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相衔接,将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体现在基准内

五、适用原则

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

六、裁量基准有哪几个裁量阶次?具体情形是什么?

裁量基准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具体情形在《裁量规则》第八至十一条中进行了规定。

七、如果一个案件中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裁量规则》第二十三条作了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力求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处罚裁量的公平、公正、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