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十堰市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33/2024-2718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十市监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22:59:4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集贸市场主办者及相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各方落实职责义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十堰市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6



十堰市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集市主办、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全面落实各方计量主体责任,营造诚信计量的集市消费环境。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集市的统一计量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计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统一管理和督办检查,营造良好的诚信计量社会氛围,不定期对集市计量工作进行督办抽查。

(二)将各集市计量工作情况、经营者计量失信违法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供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公开招标、政策应用时予以考虑。

(三)采取投诉举报回访、媒体公示、社会监督等方式促进各地集市计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集市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诚信计量创建工作,树立诚信计量典型,鼓励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配备使用精度高、可联网、智能化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计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集市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确保每季度辖区集市计量检查全覆盖对存在计量投诉、网上备案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率低的集市加大计量检查频次。按要求定期统计汇总辖区集市计量检查及检定情况,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检查集市主办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督促集市主办者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按照要求做好公平秤的保管、维护、监督检查、定期送检,确保公平秤计量准确。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要求做好其他集市计量管理工作。

(三)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培训,对用于计量检查的标准砝码定期送检。

(四)加强网上备案检定操作指导,“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检定的公平秤和计量器具进行备案审核,核查计量器具的申报信息是否完整规范、集市主办者是否进行了外观符合性查验,确保通过网上备案审核的计量器具申报信息完整规范、外观符合国家要求。对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五)携带标准砝码、执法记录仪和相关执法文书,对集市开展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计量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计量器具不合格、短秤缺量、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六)收集计量检查或检定反馈的不合格或作弊计量器具信息,追溯不合格或作弊计量器具生产销售源头,同时将信息及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计量检定结果信息、检查抽查信息、投诉举报处理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情况,建立集市基本信息、不良记录和良好记录等计量信息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市主办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按照《农贸市场公平秤配备和管理规范》要求配备、管理公平秤,设置公公示集市主办计量管理人员和12315电话,确保经营时间公平秤正常使用、计量准确,消费者计量诉求在集市内及时有效解决

)加强计量日常管理和宣传,落实集市计量主体责任,每日对公平秤进行计量核查,定期对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督促检查,确保每季度集市计量器具检查全覆盖。

)宣传集市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约定计量权责和惩处规定,对在计量检定、检查抽查、投诉举报、暗访、社会监督中发现违反集市计量管理制度或协议约定的经营者,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督促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对公平秤和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对集市及经营者配备的计量器具统一进行安全性声明、铭牌、铅封3外观符合性查验。对配备的外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申请网上备案检定,并督促更换整改。

(七)配备的外观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平秤和计量器具,在网上申请备案检定,并规范填报信息,专人负责“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沟通对接,确保网上信息填报完整准确、强制检定工作有序进行。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确保网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与集市计量器具实际使用状态一致。

(八)配合计量检定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强制检定及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入场经营协议规定

(二)对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送配备或更换计量器具信息,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履行以下计量技术保证职责

(一)提供技术宣传及服务,落实强制检定等技术保证职责,按要求定期统计汇总集市公平秤及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

(二)及时受理网上集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集市公平秤和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可靠。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施加铅封、加贴计量检定合格标识

(三)宣传培训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检查等相关技术知识,做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于日常计量检查的标准砝码的定期溯源,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市计量检查,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细则由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