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1081133/2023-5502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5日 16:00:04
发布机构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号
十竞争办〔2023〕1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以下简称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上级机关受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对下级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对辖区内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对辖区内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后,可以转交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书面材料、电话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以及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行为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应当真实。

第五条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应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调查。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第六条提倡实名举报。受理机关对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的匿名举报不负告知义务。

第七条 受理机关及办理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情况。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向政策制定机关核实了解情况,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出台所依据政策措施原文;

(二)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三)对被举报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举报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

第十条在调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调查。政策制定机关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调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规定的,应当结束调查。

经调查,受理机关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且政策制定机关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上级机关受理的,应当责令下级政策制定机关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及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相应处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有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受理机关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决定或建议应当在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告知举报人情况、向社会公开情况等有关资料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调查发现政策制定机关依据上级机关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的,应当对其依据的政策措施一并进行审查、处理,并告知政策制定机关处理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应当将举报线索及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被举报政策措施及有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受理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按程序报至省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受理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台账,登记举报事项受理、处理、移送、送达、整改等相关情况,并将相关台账信息每季度末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