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针对近期市民反映较多的预付消费问题,7月18日,市消委秘书处结合《消保条例》对预付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等进行分析梳理,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有风险,消费者选择需谨慎。
“办卡容易退卡难”
7月9日,消费者刘女士向市消委反映,其7月8日上午在十堰某健身馆办了一张游泳卡,支付金额1688元,下午游泳体验后感觉服务质量一般,于是当日要求退卡退费,遭到该健身馆工作人员拒绝。工作人员声称“游泳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虽同意刘女士将卡转让给其他人,但需要收取办卡总金额20%的转卡手续费,刘女士无法接受,于是投诉至市消委。市消委工作人员迅速将投诉线索移交辖区文旅部门协查处理。
《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消保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权利。
本案例中某健身馆与消费者虽签订了购卡协议,但在办卡协议中约定“游泳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健身馆提出要求刘女士转卡给其他人加重了刘女士负担,刘女士对服务不满意依法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月18日,在市消委和辖区文旅部门多次调解和耐心宣传下,该健身馆将1688元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擅自变更合同”
7月16日,消费者周女士向市消委反映,其今年2月花费5000元在十堰某美容会所办理一张养身卡,在消费过程中该美容会所更换了老板,周女士卡上还有20多次没有做完,平时做的推拿项目也没有了,于是要求退还剩余款项,遭到美容会所拒绝。
《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本案例中,美容会所应当诚信合法经营,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的退款要求,应该及时承担义务,而不是拒绝或无故拖延。
7月17日,经辖区商务局饮食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美容会所反复沟通,老板同意增加相应项目继续为周女士提供服务,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
5月中旬至6月初,多名消费者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他们之前在某母婴店充值办理了会员卡,现在商家以店面升级为由不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到店消费时又以缺货为由进行推脱,影响消费者正常消费,希望协调退费。在区消委及相关部门的干预下,商家从2024年6月8日开始,通过退费或者打欠条的方式,向已办理充值预付卡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开展结算业务。6月11日,针对商家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进行了约谈。
《消保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前告知消费者,该条款明确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该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停止收取预付卡费的情形。
据了解,目前该母婴店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处理售后问题。
预付式消费“四注意”
针对预付式消费风险,十堰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谨慎选择商家。消费者需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方式,若有购买需要,请全面评估商家的证照办理情况、经营现状、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诚信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家。
二是科学理性消费。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方式时,应全面考量自身的购买需求,多向身边的家人或朋友征求购买意见,切勿受价格优惠诱惑而随意增加预付资金,保持冷静,科学理性消费。
三是认真审阅合同。消费者若有购买需求,在开办预付卡时应主动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全面了解退卡、转卡、违约责任划分等条款,明确商家所谓的免费体验是在办卡前还是办卡后,消费者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拒绝私下转账,并主动向商家索取及妥善保留相关消费凭证。
四是及时消费维权。消费者选择预付卡消费后,应根据合同内容依法享用自身所购买的服务,若期间产生消费纠纷,应及时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应及时拨打属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问题,也可以向当地的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