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规范防疫药品及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7日 17:19:00
来源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的通告》,要求全市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坚决杜绝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

《通告》明确要求,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依法明码标价,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秩序。

《通告》明确指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业混淆行为。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