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已截止)关于征求《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33/2021-2912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18:47:16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为切实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消除气瓶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为确保公众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914日至10月14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1007374070qq.com

联系人:贺翔;联系电话:0719-8106622

特此公告。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14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遍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同志要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按照“全员、全链条、全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过暗查暗访、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督导检查,倒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有效发挥网格管理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城乡居民用户家中的安全隐患。要加强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当发生气体泄漏或爆炸时,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应急处置。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燃气行业主管责任。负责会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建设质量、建设安全、建设验收等。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配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不合格(超期、报废)钢瓶行为;督促企业加大对用户宣传检查力度,排查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气瓶充装单位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和其充装行为监督管理;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对报废气瓶合规处理;加强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及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单位、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瓶装气体的单位和车辆。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事故应急救援。

(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地要积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的“黑气”代灌点进行定点清除,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违法充装、违规运输等行为。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街道(乡镇)、社区(村)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从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用户用气管理。推行实名购气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购气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均须对其一致性进行查验并登记,首次购气用户还需登记现居住详细地址。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对超期未检气瓶,必须及时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报废气瓶必须由其或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统一收购,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规监督处置到位。

(三)加强气瓶配送管理。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依法依规建立市场配送体系,推进实施居民购气直接配送制度。有关责任部门要尽快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范,统一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要求。要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积极构建符合要求的专门配送队伍,或者委托其他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检验进度,提高检验质量,做到“应检尽检、及时检验”,做好报废气瓶的处置工作。根据市场需求,有能力有意愿的机构可申办建设气瓶检验检测站点,充实十堰地区气瓶检测市场,提高气瓶检测能力。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应用。市城管执法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要迅速建立全市统一的、可全程追溯的气瓶信息监管平台,有效实现气瓶全周期安全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加快气瓶条码的安装与录入力度。全市液化气充装“联锁封枪”的时间统一定为20211130日,之后凡未装条码的气瓶一律不得进入充装台进行充装。各经营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快用户气瓶产权向气站转移速度,提高自有产权气瓶保有量,配备充足数量已装条码的气瓶供锁枪后周转使用。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和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